致谢也有潜规则,谢自己想谢的人哪里不对?
某天我收到一位使用过意得辑发表服务的客户前来联系,他发表的一篇论文遇到了一点问题。当初他做研究的时候,和当时的导师意见分歧,他后来换了单位,但因为这位导师在研究初期提供过指导,他还是将这位导师的名字放入论文致谢章节:I thank Dr. XXX for his valuable inputs on my study during the initial phase of research。
可是,在论文发表几周后,期刊收到了这位导师的信,他在信中表示自己不想与这篇文章有任何关联,他并不知道自己的名字会被放在致谢章节,他还指出致谢原因与事实不符,因为他的想法和指导并没有实现在论文中,希望能够立即移除他的名字。
期刊随后发邮件请作者解释,要求他尽快解决争议。
在详细询问作者后,我们发现作者在致谢章节提及这位导师的原因有二:
① 他当初因为意见分歧离开了该单位,他认为感谢这位导师可以缓解当时不欢而散的关系。
② 这位导师是领域里的知名人士,作者认为能与他产生关联对自己的论文是有好处的。
我们向作者解释,只有对研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以放进致谢中。以他的情况来说,第一个纯粹是私人原因,不能当作将这位导师放进致谢的原因。而第二个原因是违反发表道德的,作者试图通过在他的论文中加入有名的人让读者产生偏见。
我们也解释了在将任何人的名字放入致谢章节之前,应该取得对方的许可,也就是说,如果作者在论文发表前征询导师的意见,导师可能会拒绝,就不会发生现在这个情况了。
作为补救措施,我们帮忙撰写了道歉信函给导师,告知会在发表论文发出更正声明,说明他的名字出现在致谢是个错误,在声明发布同时立即生效,他的名字会从之后刊物中删除。在导师回复同意这个安排后,我们帮助作者撰写声明,说明错误及校正,然后发给期刊。
总结
虽然致谢章节是要公开感谢他人对研究做出的贡献、帮忙或支持,要将别人的名字纳入致谢章节还是有一定的规范:
只有对研究有帮助、支持或贡献的人才能包括在内。基于私人原因在致谢章节加入他人的名字是违反发表道德的(例如,安抚别人,或用名人的名字来为论文加值)。
此外,致谢理由应该是真实且不误导他人的。如果他们的贡献程度或性质无法清楚定义,最好使用通用语言,如 for their support、for their guidance 等。
最后,在致谢部分加入他人的名字之前,应该取得对方的许可。
许多期刊,尤其是大多数美国的期刊,在投稿须知的页面上都清楚地提到了这一点,例如,美国医学协会期刊(The 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,JAMA)的投稿须知上就说:作者必须取得致谢人书面许可方能将对方的名字列入致谢章节,通讯作者有责任确认取得许可。
审编:辜圣芬